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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研究院2025-2026学年学生荣誉评选实施细则

2025-12-19  点击:[]

第一条 本细则主要沿用《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荣誉评选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学校 学术大师、工程帅才、行业精英、治国栋梁”人才培养目标,贯彻“学生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实践为要、知识为基”的人才培养理念,系统推进学生综合评价改革,发挥激励和示范作用,切实引领学生 “全面发展、分类卓越、多元成才”,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综合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普通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为学生),即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本科生和在职定向研究生。

 评选基本条件参考《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综合奖励办法》,各学院、医学部,各书院(以下简称各二级评审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设置具体标准。

 学生荣誉包括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个人荣誉包括综合类和素质能力类荣誉。

 学生个人综合类荣誉包括大连理工大学优秀大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标兵, 自立自强标兵(本),优秀毕业生、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就业榜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员标兵等。

一) “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大二年级及以上的优秀本科生,每学年获评人数不超过本科生参评总人数的 10%。由获得大连理工大学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以及素质能力类荣誉获奖学生前 6%且学业成绩排名前 40%的学生获评。

(二) “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科研突出、二年级(硕博连读博士一年级,下同 )及以上的优秀研究生,每学年获评人数不超过研究生参评总人数的 10%。由各二级评审单位组织评选。

(三) “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是我校学生的最高荣誉,授予在思想品德、学习学术、实践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能够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学生。参评本科生原则上须三年级及以上、至少获评过 1 次国家奖学金或 2 “优秀大学”荣誉称号;参评研究生原则上须二年级及以上、至少获评过 1次国家奖学金或 1  “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每学年按照各二级评审单位择优推荐、 学校统一组织评选的方式选树本科生、研究生各 10 名。每名学生在同一学业阶段(本科、硕士、博士)仅可获评 1 次。

(四) 自立自强标兵”荣誉称号授予在全面发展、品学兼优、自立自强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每学年按照各二级评审单位择优推荐、学校统一组织评选的方式选树10 名。每名学生在本科阶段仅可获评一次。

(五)其他荣誉称号评选条件、要求参见相关单位具体评选实施细则。

 学生个人素质能力类荣誉包括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组织服务奖、创新创业奖、体育竞技奖、文化艺术奖、社会实践奖, “榜样大工”等。

)学生个人素质能力类荣誉主要授予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化艺术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国际交流等素质能力提升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或存在先进表现的学生。以学年为单位评选,五项获评总人数不多于参评年级学生总人数的 30%、本科生每项不少于 4%,具体比例由各院级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按照第十二条要求确定(下同)。

(二)为鼓励学生分类卓越,获评以上素质能力类荣誉的本科生中,评选出不多于 6%的、且学业成绩位于专业前 40%的学生授予 “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同时,在以上五个方面表现卓越的本、研学生,可在毕业年级参评学生个人素质能力类最高荣—— “榜样大工”,获评 “榜样大工”的学生可同时获评辽宁省优秀毕业生。

(三)学生个人素质能力类荣誉实行学年综合评价绩点制度,每学年按照组织服务奖、创新创业奖、体育竞技奖、文化艺术奖、社会实践奖五项中某一项素质能力类荣誉获评位次折算相


应绩点、不同项素质能力类荣誉绩点累加的方式计算,绩点累加上限不超过 4.0 分,具体折算方式如下所示:

某一项素质能力类荣誉获评位次


等级


折算

绩点[1%,20%]

A

4.0

20%,50%]

B

3.0

50%,80%]

C

2.0

80%,100%]

D

1.0

 学生个人素质能力类荣誉评选实行代表性成果累计积分制度、成果清单申报制度申请学生按积分排序、择优获奖。同一项素质能力类荣誉评选出现累计积分相同的情况按照依次比较最高积分代表性成果分值的方式确定排序。 各院级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须结合学科特点和育人要求设置成果清单,学生照单申报。学生个人素质能力类荣誉具体设置及评选成果积分要求如下:

一)组织服务奖

组织服务奖旨在奖励积极参与组织锻炼,在各类社会工作岗位担当服务的优秀学生。组织服务奖成果应以机构人员的任前公示或调整公告为准。申请学生可提出 2 项代表性成果。

1.根据各类社会工作岗位担当服务情况积分:

1 )校团委各部门(含校艺术团)、学生会、研究生会主要学生负责人,加 15 分;校团委各部门学生副部长,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门学生负责人,校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校自强社


主要学生负责人,加 12 分;校团委各部门、学生会、研究生会本科大二年级工作人员、研究生工作人员,校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校自强社副职学生负责人或各部门学生负责人,加 10 分;校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校自强社本科大二年级、研究生工作人员,加 8 分;以上各学生组织本科大一年级工作人员,加 4 分;

2)大工书院团委、学生会、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主要学生负责人,加 12 分;副职学生负责人或各部门学生负责人,以及各内设书院团总支、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主要学生负责人,加10 分;以上各学生组织其他本科大二年级、研究生工作人员,加8 分;本科大一年级工作人员,加 4 分;各内设书院学生团总支书记、级队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加 10 分;学生团总支部委员、级队委,加 8 分;团支部委员、班委, 6 分;寝室长,加 4 分;

3 )各学院(学部)学生党总支部、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主要学生负责人,加 12 分;党总支部委员,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副职学生负责人或各部门学生负责人,自强社、各楼宇自我管理委员会主要学生负责人,加 10 分;以上岗位原则上由本科大三年级、研究生大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担任; 以上各学生组织本科大二年级、研究生工作人员,加 8 分;本科大一年级工作人员, 4 分;

4)各学院(学部)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级队长,团支部书记、班长,考核合格的团建指导员,加 10 分;学生党支部委员、团总支部委员、级队委,加 8  分;团支部委员、班委,


6 分;寝室长,加 4 分;

5)经校团委注册的各学生社团主要学生负责人,加 8 分;副职学生负责人或各部门学生负责人,加 6 分;其中,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担任业务指导单位、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的社团(目前包括校阳光心理协会、校学习与发展协会、校融媒体中心、校职业规划与就业协会、校学生海外交流协会、校国旗护卫队、校同心民族团结社、校纽扣网络思政工作室)主要学生负责人加 10分,副职学生负责人或各部门学生负责人、院级组织主要学生负责人加 8 分,本科大二年级、研究生工作人员加 6 分,本科大一年级工作人员加 2 分;以上各项,如相应社团获评校“十佳社团”、优秀社团,分别另加 4 2 分,履行管理服务职能的社团评优加分最多另加 2 分;

6)经学校选拔、培训、认定,并完成当年度军训带训任务的学生教官,加 8 分;获优秀教官称号者,另加 2 分。

2.上述各项,第一项成果按满分计算,第二项成果按该项得分的 1/2 计算。工作不满一学期不加分,不满一学年加该项得分的1/2;各临时党支部、团支部成员, 以及同一岗位已申请勤工助学补贴的,不可作为组织服务奖成果;

3.获评国家、省、市、校、学院级优秀共青团干部、学生干部称号者分别另加 20 15 1074 分;优秀共青团干部类别中,获校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称号者另加 2 分,获校、院级“十佳团支书”称号者分别另加 2 1 分;每人每类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4.各二级评审单位按照不少于获奖名额的 120%确定入围人数,组织入围申请者通过汇报评审等方式产生获奖人选;

5.新产生的学生组织或现有学生组织调整,由各院级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确定成果有效性及积分分数。

(二)创新创业奖

创新创业奖旨在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申请学生可提出 5 项代表性成果。

1.根据各级创新创业比赛获奖情况积分:

1 )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创新创业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 20 18 16 14 13 12 分,获一(金)、二(银)、三(铜)等奖者分别加 20 17 14 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 分;其中,参加挑战杯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获得上述奖项者,每项另加 10 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加重要国际比赛且获奖者,每项另加 5 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 5 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创新创业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 15 13 11 9 8 7 分,获一(金)、二(银)、三(铜) 等奖者分别加 15 12 9 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4 分;其中,参加挑战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获得上述奖项者,每项另加 5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 3 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创新创业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 119754 3 分,获一(金)、二(银)、三(铜) 等奖者分别加 11 8 5 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3 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 2 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4)校级创新创业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 6 5 4 3 2 1 分,获一(金)、二(银)、三(铜)等奖者分别加 6 4 2 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1  分;其中,参加攀登杯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校级选拔赛获得上述奖项者, 每项另加 3  分;经学院(学部、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 1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5 )学院(学部、书院) 级创新创业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 3 2 1 分;

6)市级以上(含市级)科创比赛是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科创比赛是指由学校各职能部处(含大工书院)在全校范围内主办的比赛;比赛级别及获奖等级的认定,由各院级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确定;

7)在同一评奖年度内, 同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不可以累计,只计算一次最高分;同一比赛下设单项奖与团体奖加分不可以累计,只计算一次最高分。

2 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二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在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期刊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最高加 20 分,在专业领域其他期刊或学术会议公开发


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最高加 10 分,具体加分由各院级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确定;论文有效性以正式录用证明为准,期刊及学术会议清单由各院级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确定;以非大连理工大学名义投稿的论文不予加分;同一论文重复收录只计算一次最高分;

3.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者,每项最高加 20 分,获得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最高另加 5 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最高加 10 分;获得外观型专利者,每项最高加 5 分;国家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完成人,每项最高加 10 分;专利有效性以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名单为准,持票据和录用证明者,须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方视为有效; 软著有效性以国家版权局认定为准;

4.在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科研助手等活动中,被批准立项或正式聘用,且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经指导教师推荐,主管教学副院长( 副部长)或评审专家组鉴定,根据评定等级优秀、合格分别加 5 3 分,不合格不加分;参加创新创业学院课程学习的考核结果不计入创新创业奖成果;

5 以上各类团体项目,各成员按照相关证书、文件署名顺序对应系数乘以相应最高分值加分,如表 1 示;


1  多人共同获得的专利(软著)和多人参与的创新创业比赛(项目)加分系数


发明专利(软

著)/比赛(项

目)

第一发明(完成)人/参与人

第二发明(完成)人/参与人

第三发明(完成)人/参与人

第四及以后发

明(完成)人/

参与人

系数

1

0.8

0.7

0.5

6.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


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即素质能力类荣誉成果,下同),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三)体育竞技奖

体育竞技奖旨在奖励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在体育活动及竞赛中表现优秀的学生。申请学生可提出 10 项代表性成果。

1.根据各级体育竞技比赛获奖情况积分:

1 )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

20 18 16 14 13 12 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 20 17 14 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6 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加重要国际比赛且获奖者,每项另加 5 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 5 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 15 13 11 9 8 7 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 15 12 9 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4 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 3 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 11 9 7 5 4 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 11 8 5 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3 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 2 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4)校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 6 5 4 3 2 1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 6 4 2 ,获得不包含上述等


级的其他奖项加 1  分;经学院(学部、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 1 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5 )学院(学部、书院)级体育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 3 2 1 分;

6)市级以上(含市级) 比赛是指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主管的各类组织、 协会主办的比赛;校级比赛是指由学校各职能部处(含大工书院)在全校范围内主办的比赛;比赛级别及获奖等级的认定,由各院级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确定;

7)同一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可以按同一成果累计加分, 累计加分方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加该项得分的 1/2

8)各项团体项目比赛获奖,各成员最高可以加该项得分,替补队员最高可以加该项得分的 1/2

2.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院级比赛中打破相应记录者,另加 20 15 11 6 3 分;

3.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素质能力类荣誉成果,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四)文化艺术奖

文化艺术奖旨在奖励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拥有良好审美素养,在文艺活动、展演及赛事中表现优秀的学生。申请学生可提出 10 项代表性成果。

1.根据各级文化艺术比赛获奖情况积分:

1 )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文艺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

20 18 16 14 13 12 分,获一(金)、二(银)、三(铜) 奖者分别加 20 17 14 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加重要国际比赛且获奖者,每项另加5 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参演)但未获奖者加 5 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文艺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 15 13 11 9 8 7  分,获一(金)、二(银)、三(铜)等奖者分别加 15 12 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4 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参演)但未获奖者加 3 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文艺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 11 9 7 5 4 3分,获一(金)、二(银)、三(铜)等奖者分别加 11 8 5 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3 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参演)但未获奖者加 2 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4)校级文艺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 6 5 4 3 2 1分,获一(金)、二(银)、三(铜)等奖者分别加 6 4 2 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 1  分;经学院(学部、书院)选拔推荐参赛(参演)但未获奖者加 1  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5 )学院(学部、书院)级文艺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 3 2 1 分;

6)市级以上(含市级) 比赛是指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主管的各类组织、 协会主办的比赛;校级比赛是指由学校各职能部处(含大工书院)在全校范围内主办的比赛;比赛级别及获奖等级的认定,由各院级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确定;

7)同一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可以按同一成果累计加分,累计加分方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加该项得分的 1/2

8 )各项团体项目比赛获奖,各成员最高可以加该项得分,替补队员最高可以加该项得分的 1/2

2.参加学校或学院(学部、书院)组织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迎新晚会、毕业歌会、新年音乐会、运动会开幕式等重大活动的公益性演出的演员、主持人、礼仪等可以按同一成果累计加分,每参加一项活动加 1  分,累计不超过 6  分,其中学院级演出累计不超过 3 分;

3.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素质能力类荣誉成果,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五)社会实践奖

社会实践奖旨在奖励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劳育活动、志愿服务、国际交流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申请学生可提出 5 项代表性成果。

1 学校、学院(学部、书院) 选拔参加社区挂职锻炼任职期


满者,加 5 分;获得校社区挂职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 2 分;获得校社区挂职锻炼标兵称号者另加 2 分;以上各项按同一成果累计积分;

2.经学校、学院(学部、书院)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院级表彰的优秀志愿者,分别加 20 15 10 6 3 分,只计算一项最高分;获评校 “十佳志愿者”称号者另加 4 分;因参加单项具体活动而获表彰的志愿者加 1 分,累计不超过 2 分;以上各项按同一成果累计积分;

3.参加学校团委组织的寒暑假社会调查,获优秀调研报告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 3 2 1 分;

4.参加学校、学院(学部、书院) 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在同一评奖年度寒假或暑假参加多个社会实践团队者, 每假期只按一个团队( 一项成果)计算:

1 )获学校立项的实践团队成员加 2 ,重点团队成员另加2 分,各团队队长另加 1 分,实践以结项时所在的学年计算加分,立项未结项不加分;

2)实践团队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团队成员每人分别另加 8 6 4 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实践团队, 团队成员每人另加 3 2 1 分;同一个实践团队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团队成员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3)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者分别另 10 7 4 分;获校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另


3 2 1 分; 同一个人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4)上述( 1 )、(2 )、(3 )项累计计算分数,寒假社会实践与暑假社会实践按不同成果分别累计积分。

5.参加三个月(及以上) 出国(境)学习项目,或赴国际组织实地实习且项目合格者,加 8  分;参加三个月以下出国(境)学习项目(学分项目),或线上参加国际组织实习且项目合格,或参加学校国际胜任力课程项目结业且考核优秀者,加 6  分;参加短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无学分),或参加校内重要国际交流活动且表现优秀者,加 3 分;获评校国际交流学生标兵称号者,另加 2 分;以上项目按不同成果累计积分;

6 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校内外劳动、社会实践、国际交流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每次活动加 1 分,累计不超过 2 分;

7.评奖年度内劳动课程(包含劳动 1、劳动 2)不及格者不能申报劳动类实践成果,劳动课程实践内容不计入社会实践奖成果。

 申请以上个人荣誉的学生原则上须民主评议良好。民主评议按照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组织集体成员互评,互评票 “优秀”等级占比不多于集体总人数的 10%;获得三分之二以上 “优秀、良好”等级票数的学生为民主评议良好。本科生以班级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研究生可以以班级、团支部或课题


组为单位组织, 由各二级评审单位明确具体组织单位。

 学生集体荣誉包括大连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本)、优良学风标兵班(本),优秀毕业班集体(本),优秀导学团队(研),先进基层党组织,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寝室、标兵寝室(本)等。

一) “优良学风班”荣誉称号授予学风优良、班风先进、实绩优秀的本科生班级,评选数量为参评年级班级数量的 20%,具体评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优良学风标兵班”荣誉称号为我校本科生班级的最高荣誉称号,授予 “优良学风班” 中有特别突出表现,能够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的集体典型,每学年按照各二级评审单位择优推荐、学校统一组织评选的方式选树 10 个。

(三) “优秀毕业班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在大学期间班风先进、学风优良、实绩优秀的本科生毕业班级,参评班级在大学期间须至少获评两次 “优良学风班”。

(四) “文明寝室”荣誉称号授予寝室成员团结友爱、和睦互助、共同进步,寝室卫生整洁的学生寝室;“标兵寝室”荣誉称号授予本科生 “文明寝室” 中表现突出,堪为全校榜样的寝室典型,每学年按照各二级评审单位择优推荐、学校统一组织评选的方式选树 10 个。

(五)其他集体荣誉称号评选条件、要求参见相关单位具体评选实施细则。

第十  以上相关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不足 1  人(个)按 1人(个)计算。

第十  学生荣誉按学年组织评选。评选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学生或集体均可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辅助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自愿放弃参评资格。

第十 同等积分情况下,学院根据导师回避原则组织通讯评审,由评审团评议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 参评学生学年志愿时长达20小时及以上,此条针对24级及以后的研究生。

第十  荣誉评选程序、职责与监督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综合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  本细则由高等教育研究院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适用于 2024 级及以后学生荣誉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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