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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2015-06-2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学术质量和培养质量,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大连理工大学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学术行为查处办法》和《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大连理工大学学位人员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坚持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不抄袭、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二)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未加标注不允许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或自己已发表的成果;

(三)在大连理工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大连理工大学;

(四)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研究规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学术研究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研究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五)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大连理工大学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参加国防军工等(涉密项目)的研究工作时,还必须严格遵守《大连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保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学术署名规范

第五条 研究生发表大连理工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时应署名大连理工大学。

(一) 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须经导师同意并署名,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博士生本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否则在学位申请时不予认可;

(二) 研究生利用大连理工大学实验设备完成的研究成果,在发表时须经导师同意并署名大连理工大学,不得以其它单位的名义发表。

              第五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外审、答辩和学位授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评价过程和学位授予活动。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中不得破坏论文评审的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在对他人或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价对象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不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词语。

              第六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撰写规范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了加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二)硕士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有较高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有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实用价值,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新性成果;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应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严格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要求。

第十条 学位论文封皮严格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封皮样式参考》制作。

              第七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与处理规范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领域中的各种编造、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三)伪造注释;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七)违规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八)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学术论文,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个人学术成果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各学部、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学部、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各学部、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十三条 学位办负责受理与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学位办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小组(不少于3人)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必要时,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部(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调查结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学位办。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未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对已经取得学位的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撤消其学位。

第十六条 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对涉嫌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指导教师,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导则(试行)》规定,采取暂停或者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办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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