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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9-10-14  点击:[]

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8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博士进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完善并创新我校博士后工作机制,建设适应学校一流大学发展需求的博士后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博士后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校党委人才办公室全面负责全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流动站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人员在站日常管理、博士后人员国际交流等。

第三条 各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招收计划的制定、博士后考核、流动站评估等工作。设流动站负责人1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负责人信息报校党委人才办备案。

第三章 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立及评估

第四条 流动站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定期组织开展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增设一次,由全国博管会集中受理申请与审批,具体申请时间和增设规模由全国博管会确定。

第五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同学科前列;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流动站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的博士后流动站评估工作分为新设站评估和综合评估两种,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在设站满3年时开展新设站评估,评估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级;设站3年以上的流动站每5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不合格的流动站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不具备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条件的,予以撤销。流动站评估数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博士后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公共数据采集、流动站自主填报。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 我校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可开展博士后招收工作。

第八条 我校博士后人员招收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学术诚信,身体健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潜力、明确的科研方向和一定的科研成果,年龄35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能够保证全职在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学术造诣高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本校在岗人员。

第十条 各流动站负责对申请者身份、学历、政治素质、学术诚信、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审核认定,并通过答辩考核的形式择优招收。

第十一条 鼓励学科交叉,严格控制招收本单位一级学科博士毕业生进入同一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除外)。

第十二条 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人员及企业项目博士后人员的选拔采取以企业为主、学校专家参与的方式进行。考核通过后,企业、学校、博士后三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工作人员,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可以办理短期常住户口,聘期内纳入学校职工人事管理、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学校职工同等待遇。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掌握。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学校与之签订为期2年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工作目标、薪酬待遇和违约处罚等事项。

合同期满仍需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由合作导师提前2个月向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落实续聘期间经费,经学校批准后与之签订续聘合同。

在站期间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至少2项者,续聘期间薪酬由学校承担。

1)在站期间作为负责人承担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的纵向项目。

2)在站期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项或国家三大奖前三名。

3)在站期间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且以大连理工大学为第一发表单位在《Nature》或《Sciences》或本学科顶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其他续聘者续聘期间薪酬由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课题组或合作导师承担。

博士后人员在站总期限不得超过4年。合同期满未办理出站或延期手续的博士后人员,自动终止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五条 对进站前未进行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予以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博士后期满,业绩优秀且被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确定为拟留校人选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评审。其他人员可以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如申请学校教职,选聘条件和程序按大连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后公寓,对于全职在校工作的博士后人员,首个聘期内可申请租住价格优惠的学校博士后公寓。续聘期间,薪酬由学校承担的续聘人员租住价格不变,其他续聘人员按学校博士后公寓的正常租住价格执行。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与薪酬待遇

第十八条 博士后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地方政府及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共同筹集的资金构成。学校投入的博士后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合作导师提供的经费按财务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博士后经费实行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聘期内实行年薪制,包含基本薪酬+奖励性绩效+五险二金。基本薪酬和五险二金由学校(含国家和省市配套,下同)提供;奖励性绩效由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博士后业绩进行考核,合理发放。博士后人员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我校博士后招收分特别资助博士后、专职科研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企业项目博士后四种类型,薪酬待遇分别为:

1)特别资助博士后

依托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以及“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进行招收,主要招收海外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或学科)的博士毕业生或其他业绩特别突出的博士毕业生。年人力资源成本(含基本薪酬、奖励性绩效、五险二金,下同)不低于40万,由学校、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共同提供。

2)专职科研博士后(含外籍博士后)

ABC三种类型,待遇分别为:

A类:年人力资源成本不低于30万,由学校、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共同提供。招收对象主要为毕业于海外高水平大学(前200)、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科院科研院所且业绩突出的博士毕业生。

B类:年人力资源成本不低于25万,由学校、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共同提供。招收对象毕业于国内高校一流学科、强势学科(排名前10名或前10%)且业绩突出的博士毕业生。

C类:年人力资源成本不低于20万,由学校、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合作导师共同提供。招收对象为毕业于除AB两类外的其他高校博士毕业生。此类人员分学科设立合作导师最低资助额,分别为:工科类7万元;理科和管理类3万元;文科类1万元。鼓励博士后合作导师增加资助额度,但薪酬一般不高于AB类标准。

3)联合培养博士后。面向社会招收学校与企业工作站联合培养的企业博士后,待遇由企业工作站确定。

4)企业项目博士后。仅限本校35岁以下青年教师立足本校与企业博士后创新基地合作从事博士后研究,待遇由企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聘期内享受地方性博士后优惠待遇,具体按辽宁省、大连市相关政策及学校统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博士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考核是对博士后人员各阶段科研工作的综合检查和评价,含进站、中期、出站三个考核阶段。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各阶段考核均由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组成考核专家小组(5人以上),以博士后答辩、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通过者的得票数应大于考核小组人数的2/3。考核实行合作导师、博士指导教师回避制。专家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博导资格的在岗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考核。进站考核由各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具体实施。考核标准由各流动站依据学校博士后招收基本条件和本学科学术特点制定。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中期考核。博士后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后进站满1年后进行。由校党委人才办集中部署、各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半年进行1次。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标准由各流动站根据本学科学术特点制定。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由校党委人才办集中部署、各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半年进行1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基本标准: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或省部级以上科学基金资助至少1项,或本人作为主要作者(排名第一、二)以大连理工大学为第一发表单位在被SCIEI CSSCI等收录率高的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标准亦可由各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另行制定,报校党委人才办备案。总体要求不得低于学校基本考核标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通过出站考核后,须在3个月内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办理博士后出站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后果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考核工作由企业工作站组织进行,执行工作站考核标准。考核应有至少2名我校专家参与意见,考核结果报校党委人才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要对博士后科研成果进行审实把关,并对考核成绩的真实性、公正性、严肃性负责。要求博士后人员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各类学术腐败行为。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博士后国际化

第三十三条 加强博士后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各流动站、科研团队、重点实验室等与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学校同意,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博士后人员出国前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报送校党委人才办审批,审批同意后与学校签订《在站博士后人员出国合作研究协议书》,出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鼓励博士后人员积极申请国家实行的各类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基金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大连理工大学教师出国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合作导师积极招收海外知名高校高水平外籍博士后,外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需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者毕业学校排名原则上不低于大连理工大学世界排名且博士期间取得良好业绩;

2)学历已经教育部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完毕;

3)由申请者本人(或合作导师)购买在华期间商业保险,时限应与聘用合同一致(最低期限为12个月);

4)无犯罪记录(需公证);

5)身体健康(出具由辽宁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的健康证明);

6)确保能够在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至少12个月。

第三十七条 外籍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工作由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承担,实行合作导师总负责制,由合作导师全权负责博士后进站前的背景考察,在站期间的科研指导、生活管理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校党委人才办沟通处理。

第九章 博士后退站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中途退站的,需提交规定格式的《退站申请表》并在中国博士后网站提交退站申请。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在告知本人、合作导师以及流动站所在二级单位后予以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4)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8)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9)考核不合格的;

10)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四十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违约责任按《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人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3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博士后工作相关文件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上一条:大连理工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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