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2021年9月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教育研究院研究生培养现状,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参评对象及基本条件
1、所有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定向、委培培养类型学生以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所列不具备参评资格学生)均可申请参加评审。
2、硕博连读博士生通过考核转入博士阶段的第一年应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3、研究生国奖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结合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科研成绩、实践工作能力,以及民主评议、导师评价等多方面综合考察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能力。
4、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学习阶段必修课成绩全部通过;对于高年级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注重考察科研能力,尤其是学术成果和研究方向是否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发展需求以及切实解决“卡脖子”问题情况;参评科研成果应为取得大连理工大学学籍后、以大连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
5、参评研究生国奖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矢志科研攻关,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4)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5)民主评议良好及以上;
(6)除优秀新生申请参评优秀推免生国家奖学金外,其他年级参评研究生原则上要求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奖参评资格:
(1)共产党员受到党纪处分者;
(2)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
(6)研究生课题阶段,评审年度内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7)民主评议未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8)所在寝室未达到“文明寝室”标准者。
7、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评国奖后再次申报时,应使用上次获奖申报截止日期之后成果。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参见《关于印发《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大工办发〔2019〕44号)。
8、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奖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奖参评资格。
二、评审组织
1、国家奖学金评审由学院研究生资助育人工作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由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部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奖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2、评审专家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3、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国奖评审进行全程监督。
三、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奖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资助育人工作分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
2、学院研究生国奖奖励名额由研究生院下达,由学院研究生资助育人工作分委员会接收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报,申报同学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奖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资助育人工作分委员会责成专人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面向全学院进行公示。如经查证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人当年的评奖资格。
3、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包括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活动及日常表现)的分值按照量化标准进行计算。
4、科研业绩的分值由学院组织奖学金评审会统一评审确定。以学院研究生资助育人工作分委员会为主体,本着回避的原则确定评委。采用代表作制,候选人选取本人5篇以内代表作进行答辩。发表学术论文篇幅不得低于5000字或版面不少于三版。评委针对候选人参与科研的工作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及其创新性,对候选人科研业绩以百分制进行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候选人的科研最终得分。
5、将学习成绩、科研业绩和综合表现三项积分乘以权重得出的总分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和相关人员,可向学院资助育人工作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负责研究并予以答复。
6、学院公示结束后,将推荐人选上报校研究生工作处。
附:量化标准
参评者积分包括学习成绩、科研业绩和综合表现三部分。对于二年级硕士生,三项积分比例为(60:20:20);对于三年级硕士生和博士生,三项积分比例为(10:80:10)。
综合得分=学习成绩分值×权重+科研业绩分值×权重+综合表现分值×权重
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习成绩
以个人培养计划中已完成的全部基础课和必修课(即大类基础课、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成绩计算加权平均分进行专业排序,依据专业排名对应学习成绩分值。免修课程按90分计算。
专业排名 |
前10%(或第一名) |
10%-20% |
20%-30% |
30%-40% |
40%-50% |
50%-60% |
60%-70% |
70%-80% |
80%-90% |
对应分值 |
100 |
98 |
96 |
94 |
92 |
90 |
88 |
86 |
84 |
表1.学习成绩分值对应表
二、综合表现
1、社会工作职务:
(1)省市学联主席级别,计30分;
(2)校(学院)研究生团工委常务副书记,校研会轮值主席,省市学联副主席,计25分;
(3)校(学院)研会主席团成员,校(学院)团工委副书记,校研究生自管会主任(副主任),计20分;
(4)校(学院)研会/团工委部门负责人,校研究生自管会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计15分;
(5)校(学院)研会/团工委部门工作人员,校研究生自管会部门工作人员,班长,团总支委员,计10分;
(6)班委,团支部委员,党支部委员,计5分。
备注:其他社会工作参照以上分级标准,社会工作不能累加,只计算参评学年担任级别最高职务积分。
2、社会活动积分
(1)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5分;
(2)获得市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5、3分;
(3)获得校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3、2分;
(4)若所获奖项序列只按照名次排序,则1、2、3名对应一、二、三等奖;
(5)团体奖项成员个人得分按照总得分的二分之一计算。
(6)参加学院研究生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每个活动加0.5分,上限不超过10分,参加活动需签到,以学院公示结果为准。
备注:活动中角色重复者,采取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分(例:参加同一届竞赛,获得市一等奖的同时也获得省一等奖,只计算省一等奖积分);同类奖励按照最高级别计分(例:获得校先进班集体的同时获得市先进班集体,只计算市一等奖积分);社会活动只计算参评学年参加活动及获奖积分,且累积不超过30分。
三、综合评价
满分为40分,包括:
(1)导师评分,满分10分;
(2)学科点秘书评分,满分10分;
(3)班级评分,满分20分。
四、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院研究生资助育人工作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各类奖学金申报
以上方案公示3天,如有异议请于9月8日9:00前通过电子邮件反映,反映情况要求实事求是并署真实姓名。
反映邮箱E-mail:liyifei@dlut.edu.cn
高等教育研究院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